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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为加强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而成立的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综治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二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共青团、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民政局、文化局、建设局、财政局、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组长同意,可对个别成员进行调整。 第三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方针、政策; 2、部署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3、研究、制定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大决策,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5、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7、检查、督促各地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第四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方式包括: 1、明确各成员单位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应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检查; 2、每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 3、指导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及有关单位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4、定期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5、交流、通报各地、各单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信息。
第五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区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专题调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相关处(室、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传递和材料报送。
第六条 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制度: 1、领导小组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组长也可临时召集; 2、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 3、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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