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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对赫山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区教育局: 一、发挥学校教育的特点,积极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纳入相关课程,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三、学校要聘任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和法制副校长。针对青少年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四、开展“安全文明校园” 创建活动,积极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军民共建活动,充分发挥校外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基地作用。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相结合的路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协助、支持社区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应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讲座、培训活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指导教师、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有效开展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教育。 区司法局: 一、将青少年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写有关面向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读物,联合有关部门逐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培训法制教师队伍,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工作。 三、逐步深化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青少年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协调有关部门并指导基层单位认真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预防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团区委: 一、切实履行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针对青少年特点,深入开展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继续宣传、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营造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贯彻实施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三、依托社区、学校、青少年宫(活动营地、中心)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青少年精神生活。 四、加强社区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社区组织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用。 五、树立青少年的先进典型,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 六、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 七、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八、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与黄、赌、毒现象作坚决斗争。
区公安局: 一、充分行使公安机关职能,加强侦查办案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规定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防范管理,定期排查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隐患,依法整治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 三、指导基层公安机关掌握居住在本辖区内青少年的就学、就业情况,落实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与中小学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 四、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筹建并办好工读学校。 五、积极会同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计算机网络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及时消除反动、淫秽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六、看守所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七、配合基层组织和单位,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 一、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法院涉及青少年犯罪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犯罪的新情况,配合学校等部门运用法律知识和生动的反面教材,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四、对依法不按犯罪处理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区人民法院: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快审快结侵害青少年的刑事案件,严惩这类犯罪分子;在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努力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 二、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定罪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力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继续巩固、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努力探索有常州特色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 三、通过审判工作以案释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根据青少年犯的改造表现,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依法减刑、假释;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判处缓、管、免的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积极指导和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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